羅萊家紡:董事會議事規則(2011年12月)
董事會議事規則(201112)
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規范本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規范
董事的行為,明晰董事會的職責權限,促使董事和董事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建立規范化的
董事會組織架構及運作程序,保障公司經營決策高效、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羅萊家
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章程
和股東大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對股東大會和全體股
東負責。
第三條董事會接受公司監事會的監督,尊重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建議。
第二章董事會組織規則
第一節董事
第四條董事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選舉產生或
更換。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董事會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的提名議案。單獨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東向
董事會亦可以書面提名推薦董事,由董事會進行資格審核后,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
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
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五條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六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董事在任期屆
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
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相關情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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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董事正在履行職責并且負有的責任尚未解除;
(二)董事長或董事兼任總裁提出辭職后,離職審計尚未通過;
(三)公司正在或者即將成為收購、合并的目標公司。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
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
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
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忠實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
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九條董事享有下述權利:
(一)出席董事會會議;
(二)及時獲得董事會會議通知以及會議文件;
(三)及時獲得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并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四)單獨或共同向董事會提出議案;
(五)在董事會會議上獨立行使表決權,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六)在董事會上,獨立表達本人對每一項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議案的意見和看法;
(七)監督董事會會議決議的實施;
(八)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
(九)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公司參與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的調研、策劃、洽談、簽約;
(十)根據董事會的決定,代表公司從事其他行為;
(十一)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二)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對公司負有下列
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
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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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第十一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
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十二條董事對公司負有保密義務,任何董事均應對其所知曉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
限于專有技術、設計、管理訣竅、客戶名單、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加
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任何董事的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發生下列情形時方予解
除:
1、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求時;
2、不可上訴的法院裁判要求時;
3、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正式批準時;
4、保密內容在披露前已正當地進入公共領域時;
5、公眾利益有要求;
6、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三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十四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
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
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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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
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董事會在對有關合同、交易、安排進行審議時,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而不應該
參加表決;董事會做出決議,應當在不將有關聯的董事計入法定人數的情況下,由其他董事
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
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
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十七條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免去其董事職務:
(一)嚴重違反公司章程或本規則規定的董事義務者;
(二)因重大過錯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
(三)經人民法院審判,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四)被勞動教養者;
(五)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者。
第二節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
4名,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第十九條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
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
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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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節董事長
第二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董事長下列長期授權:
1、年度預算內,單項費用超過費用預算總額2%但不超過費用預算總額5%支出由總裁報
請董事長審批;
2、年度預算外固定資產購置超過人民100萬元但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由總裁報請
董事長審批;
3、年度預算內的固定資產購置和重大費用支出的相關合同協議時,超過人民幣500萬
元但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由總裁報請董事長審批;
4、累計超過預算總額3%但不超過預算總額8%的費用支出及固定資產的購置;
5、決定在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單項投資項目不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5%的事項,單項流動
資金貸款金額不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8%的事項和公司經營范圍內結算方式流動資金貸款不
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10%的事項;
6、決定單項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業務和管理合同、協議;
7、批準公司單項不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0.1%,全年累計不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0.5%
的資產核銷;
8、批準一次性交易不超過上年度銷售額0.5%的關聯交易。
以上第1至第8點,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資產或相關資產分次進行的處置,分次進
行對外投資的,以其在此期間的累計額不超過上述規定為限。
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的,應將有關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會備案。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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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授權范圍的事項,董事長無權予以決定,應及時提議召開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
上述事項涉及其他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證券交易所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和本規則規定的董事應承擔的義務;
(三)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范圍行使職權,給公司造成損害時,負賠償責任;
(四)行使職權時應遵守回避制度,不與關聯人或關聯企業發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節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秘書
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和計算機應用等方面的知識,具有良好的
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以及良好的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
(三)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以及沒有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且禁
入尚未解除者;
(四)非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五)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如果某一行為應當由董事及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兼任者不
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提交證券交易所要求
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部署的任務;
(二)準備和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報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作記錄,
保證記錄的準確性,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四)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的內部報告制度等;
(五)協調公司與投資者的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的資料;
(六)負責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
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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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以及董事會印章,
保管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文件和記錄;
(八)協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證券交易所制訂
的上市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有違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規則等
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及時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
會堅持做出上述決議,應將有關監事及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
(十)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十一)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秘書在執行職務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當終止對該秘書
的聘任;
(一)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公司或投資人造成重大損失時;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給公司或投資人造成重大損失時;
(三)其他不應當繼續出任董事會秘書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公司董事會解除對董事會秘書的聘任或董事會秘書辭去職務時,應按規定
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秘書離任,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秘書進行離任審查,并督促其將有
關檔案材料、正在辦理的事務及其他遺留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
第五節董事會辦公室
第三十條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處
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在董事長領導下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協調董事會組織機構之間的工作;
(二)負責起草董事會有關文件及函件;
(三)負責對外信息披露,溝通董事會與公司經營班子、公司與證券主管機關、證券商、
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之間的聯系等事務;
(四)負責董事會、股東大會召開的籌備、組織工作;
(五)擬訂公司分紅派息、增資配股等方案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辦理實施分紅派
息、增資配股等具體事宜;
(六)參與制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按《公司章程》和本規則規
定需提交董事會討論的各類議案;
(七)了解公司及下屬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經營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八)管理公司股權、證券等有關文件檔案及董事會與下屬企業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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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負責辦理董事會、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的議事決策原則是:實行集體討論,民主決策,逐項表決,記名投
票。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召開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采取書面、電話、
傳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進行交流的通訊設備等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召開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總裁、董事會秘書列
席董事會會議。會議主持人認為有必要的,公司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
議。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董事會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
備會議文件、組織協調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紀要的起草工作。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第一次會議于每年的上半年適當時間召開,
審議公司的年度報告及相關議案;第二次會議于每年的下半年召開,審議中期報告及相關議
案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可以隨時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
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
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蓋有董事會辦公室印章的書面
會議通知,通過專人遞交、傳真、電子郵件、郵寄方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總裁,必要
時通知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董事會臨時會議根據需要而定,應于會議召開2日前,將書面通知通過專人遞交、傳真、
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總裁。
董事會會議通知由董事長或代為召集董事會的董事簽發。
第四十條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列明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期限;
(二)會議的召開方式;
(三)擬審議的議案和相關資料;
(四)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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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會議通知發出時間、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四十一條董事收到會議通知后,應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郵寄方式聯
絡董事會秘書,以確認其已收到了董事會會議召開通知及是否出席會議,會議通知發出3
日后,仍未收到確認回復的,董事會秘書應主動聯絡該名董事以確認其是否已收到了會議通
知及是否出席會議。若董事對擬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意見的,應以傳真、
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郵寄方式遞交公司董事會秘書或指定的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的變更
董事會會議的書面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
變更、取消會議議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日之前3日發出書面變更通知,說明情況和新
議案的有關內容及相關材料。不足3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
認可后按期召開。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
變更、取消會議議案的,應當事先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中,議案指正式列入董事會會議審議范疇的待審議事項,提案人已
提交尚未決定提交董事會會議審議的待審議事項稱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單位稱為提案
人。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稱、內容、必要的論證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簽字或蓋章。
下述人士或單位有權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監事會;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
(四)總裁就其職責所涉及的有關事務提出提案。
第四十四條提案人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應在會議召開日10日之前向董事會秘書
提交內容完整的提案。提交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的緊急提案,在符合下述全部條件后,可在
會議召開日5個工作日之前提交提案:
(一)獲得半數以上董事特別批準;
(二)提案內容沒有違法、違規或違反公司章程之處。
本條所述半數以上董事特別批準,指過半數以上董事單獨或共同簽發同意文件的行
為,該文件最遲應在董事會召開之前提交董事會秘書備案。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秘書收到提案人的提案后,應審核該提案的內容是否有違反《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處,并將審核的書面意見送達公司董事長,由董事長決
定是否作為議案提交董事會會議進行審議;若董事長認為該提案不適當或需要修改的,應將
其書面意見反饋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轉交提案人。
第四十六條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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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并參與表決,但應提前一天通
知董事會秘書,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會會議。
委托書應當載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對每項議案的簡要意見;
(三)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和對議案表決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對定期報告代為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應當在委托書中進行專門授權。
受托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托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托出席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關聯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關聯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議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其他董
事代為出席,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確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過兩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經接受兩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為出席。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決策程序:
(一)投資決策程序:
1、董事會委托總裁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
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經充分論證,作出決議,并委托總裁組織實施,如投資額超出董事會授權范
圍,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
1、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的人事任免,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2、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
聘。
(三)財務預、決算工作程序:
1、董事會委托總裁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或虧損彌補等
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經充分論證,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總裁組織實施;
3、由董事會自行決定的其他財經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由總裁組織實施。
(四)信貸和擔保的決策程序:
1、公司每年度的銀行信貸計劃由總裁組織公司財務部上報董事會,董事會在權限范圍
內審議批準。一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由總裁按有關規定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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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簽署經董事會審定或董事會授權的擔保合同。
(五)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審核簽署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件前,應對
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并經董事會通過并形成決議后方可簽署意見。
(六)董事會檢查工作程序:董事會決議實施中,董事長應責成董事會成員跟蹤檢查。
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時,可要求總裁予以糾正。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對議案的審議采用會議審議和通訊審議兩種方式。
1.會議審議是董事會的主要議事形式,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對議案逐項進行審議表決,并
在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上簽字。
2.通訊審議是一種補充議事方式,通常在應急情況下采用,僅限于董事會因故不能采取
會議審議方式召開或審議的事項不是特別重大時。董事會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審議的方式
召開。
第五十條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
表意見。
董事可以在會前向董事會秘書、會議召集人、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事務所
和律師事務所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人建議
請上述人員和機構代表與會解釋有關情況。
第五十一條每項議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董事進行表決。
會議表決實行一事一表決,一人一票制,以記名書面方式進行。
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贊成、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
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
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
并由表決董事簽字。
第五十二條與會董事表決完成后,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董事的表決票,交董事會秘
書在一名監事或者董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
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當要
求董事會秘書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決結果。
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
不予統計。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議議案并形成相關決議,必須有超過公司全體董事人數
之半數的董事對該議案投贊成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從其規定。
董事會應當嚴格按照股東大會和本公司章程的授權行事,不得越權形成決議。
不同決議在內容和含義上出現矛盾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決議為準。
11
董事會議事規則(201112)
第五十四條出現下述情形的,董事應當對有關議案回避表決:
(一)《公司法》規定董事應當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認為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規定的因董事與會議議案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而須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決的情況下,有關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
行,形成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
不得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董事會討論決定有關職工工資、住房、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
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二分之一以上的與會董事認為議案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
分等其他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會議對該議題進行暫
緩表決。
提議暫緩表決的董事應當對議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求。
第五十七條議案未獲通過的,若董事長、三分之一的董事、監事會或總裁提請復議,
董事會應該對該議案進行復議,但復議不能超過兩次。
第五十八條現場召開和以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
錄音。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對董事會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棄權的票數);
(六)與會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除會議記錄外,董事會秘書還可以視需要安排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對會議
召開情況作成簡明扼要的會議紀要。
第六十一條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
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董事不簽名確認,又不作出書面說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決議的執行
董事長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董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在以后的董事會會
議上報告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12
董事會議事規則(201112)
第六十三條會議檔案的保存
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董事代為出席的授權委托書、
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董事簽名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等,由董事會秘
書負責保存。
董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六十四條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
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
表示異議并記錄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議事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第六十六條本議事規則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后待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七條本議事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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