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牌慰問服裝原是侵權產品
GUCCI
日前,海關總署就侵權貨物轉贈紅十字會一事向本報發來回應,稱轉贈流程符合相關條例,無需摘除侵權標識,但有專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法例的律師堅持認為,只有商標權人才有權讓社會合法出現相應商標的物品,除非商標人授權或同意,任何人包括行政機關都沒有權利讓侵權產品合法存在。
回顧:
春節慰問品中
出現“奢侈品”標識
1月31日,本報獨家報道了《慰問品中有“GUCCI”、“D&G”?》一事,事情源于中山市紅十字會派發給市內困難群眾的慰問品中竟掛著國際著名奢侈品牌的商標,隨后記者了解得知,這批慰問品是由廣東省紅十字會轉交地方紅十字會,而慰問品中的“奢侈品牌服飾”其實是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按照海關總署與中國紅十字總會簽訂的備忘錄,屬于正常的轉贈過程,但慰問品在轉贈時并沒有摘除侵權標識。
海關:
侵權貨物
可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轉贈作公益用途到底依據何在?轉贈時是否需要摘除貨物上的侵權標識呢?春節前,記者就此去函咨詢了海關總署,并在近日獲得其書面回應。
海關總署回應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為落實這一規定,2004年5月,海關總署和中國紅十字總會簽訂了《海關總署中國紅十字總會關于將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合作備忘錄》,就貨物轉交的聯系配合、雙方權利義務、貨物用途等進行了約定。
就此回復,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部主任黃智勇律師認為,海關總署將罰沒物品做公益事業的出發點不存在問題。
侵權產品作公益用途需要摘標識嗎?
各方觀點
海關總署
法律沒有規定要摘
海關總署的回復稱,保護條例規定了海關處置沒收的侵權貨物的四種方式,包括轉作公益用途、有償轉讓給權利人、依法拍賣以及銷毀,但法律規定只有在拍賣時才需要清除侵權特征,而轉交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有償轉讓給權利人都沒有要求清除侵權特征。
為確保轉交的貨物不流入商業渠道,海關總署與中國紅十字總會簽訂的備忘錄規定,甲方(海關總署)向乙方(中國紅十字總會)轉交的貨物應當被限用于被救助人生活用途。乙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進入流通渠道。
海關總署在回復中表示:“由于法律沒有規定轉交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時要清除侵權標識,因此在備忘錄中也沒有就此作出要求。按照實際情況看,這一貨物處置方式在節約資源、支持賑災扶貧等公益事業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也得到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支持。”
法律人士
沒規定不代表不需要做
對于海關總署的回復,黃智勇認為存在不妥,他表示,海關保護條例對物品的處置規定并無問題,但對轉交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物品沒有要求清除侵權特征,并不代表不應當清除侵權特征。他認為,這事實上導致帶有侵權特征的物品處于使用狀態。“商標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除非商標人授權或同意,任何人包括行政機關都沒有權利讓侵權產品合法存在。”
黃智勇指出,海關條例更多地注重在于海關的操作程序性問題,有規定的必須執行,但沒規定的不代表不需要做。“盡管海關條例沒有規定,但依其他法律,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無權將侵權物品合法化。”
“對于侵權貨物在賑災扶貧等公益事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我們表示認同。”黃智勇表示,但如不消除侵權特征,則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會有實實在在的損害,不可在促進一方利益的時候,侵害另一方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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